雲林縣虎尾鎮鎮徽徵選活動
★虎尾鎮人文地理風情介紹★
虎尾鎮位於雲林縣的中心,不靠山不靠海是平原,南隔北港溪與斗南、大埤相望,北接新虎尾溪鄰崙背、二崙、西螺,東近莿桐,西距土庫,全鎮東西長約13.5公里,南北長約6公里,略呈長方形,總面積為68.74平方公里,目前有29里524鄰,作物以花生、蒜頭為大宗,現任鎮長為陳振輝先生。
虎尾擁有豐富的文化觀光資源,包括台糖鐵橋、虎尾古郡、合同廳舍、糖廠、糖廠日本宿舍區等,虎尾鎮是雲林縣中心點,已發展成雲林縣第二大鎮,尤其在高鐵特區、中科園區、台大分院等大型建設帶動下,虎尾鎮宛如明日之星,讓虎尾人充滿著希望與期待。
★活動目的★
為推展虎尾豐富的人文地理觀光資源,讓民眾深入了解虎尾特殊人文風情及歷史建築,打造一個象徵虎尾的圖騰,特公開徵選虎尾鎮鎮徽標誌圖樣,將虎尾鎮價值理念以「簡單、明確」表達並展現虎尾鎮宏觀的願景。
★主辦單位★
雲林縣虎尾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
★活動期程★
一、宣傳及收件期:即日起至97年10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逾期不受理〉
收件地點:雲林縣虎尾鎮公所民政課。
二、簡章索取:
〈一〉直接索取:雲林縣虎尾鎮公所民政課。
〈二〉網路下載:雲林縣虎尾鎮公所網站:最新消息下載。
三、公佈及頒獎日期:97年11月17日前公佈得獎作品,並擇定頒獎日期。
★活動辦法★
一、活動對象
凡有興趣之國內外團體或個人不限年齡、職業及性別皆可報名參加,惟聯合創作者須指定代表人。
二、評審方式及標準
〈一〉由本所邀請學者、專家,上級機關、地方民意代表、里長、鎮內各機關團體、學校及本所相關人員,依參選作品之主題特色、造形設計、創意表現,不記名進行綜合評選,選出前三名及佳作五名。
〈二〉得分最高者為第一名,將為虎尾鎮鎮徽及虎尾鎮公所識別標誌之參考作品;得分次高及第三高分者為第二名、第三名,佳作五名,並由本所留供相關業務參考。
〈三〉進入決賽作品之說明由本所決定日期並請參選者到場發表。
〈四〉評審標準:〈總分100分〉
1.創意與主題40%。
2.造型與色彩40%。
3.整體表現20%。
三、獎勵方式
〈一〉 第一名:錄取乙名,頒發獎金新臺幣貳萬元整及獎狀乙禎。
〈二〉 第二名:錄取乙名,頒發獎金新臺幣壹萬元整及獎狀乙禎。
〈三〉 第三名:錄取乙名,頒發獎金新臺幣伍千元整及獎狀乙禎。
〈四〉 佳作:錄取五名:頒發獎金新臺幣貳千元整及獎狀乙禎。
〈五〉 題材不符或未達標準者,獎項得從缺。
四、作品規格
(一)請完全於Illustrator、Corel DRAW等向量軟體中完成繪製,不可貼入影像檔,不可使用漸層色,使用5個顏色以內,並使用CMYK的顏色模式,並將圖檔存於光碟。所有字型、描邊線條請轉成外框。需為單一圖層,並將作品整個群組。〈得獎者需提供電子檔,請符合此規定〉
(二)作品尺寸約為10X10公分,列印於直式A4印表紙上半部之正中央位置,下半部請以18pt黑色標楷體,每行15字將創作理念,以300字數內之文字說明於報名表內。
(三)標誌圖樣設計需考慮利於放大、縮小,應用於印製、製作於各種材質宣導,並能明顯識別。
(四)本所對得獎作品有使用、出版、宣傳及上傳網路等權利,作者不得異議,未得獎作品恕不退還。
(五)郵寄時請妥善包裝,主辦單位不負責作品之修補,作品因運送造成損傷,以致影響評審成績,參選者不得異議。掛號郵寄或親送至雲林縣虎尾鎮公所民政課,逾期不予受理。(郵寄地址:雲林縣虎尾鎮行政路6號,郵件封面請註明投稿〝鎮徽甄選〞)
參賽者應附表件
〈一〉報名表。
〈二〉著作權讓與同意書。
〈三〉參賽作品。
〈四〉電子檔。
五、著作權相關規定及備註
(一)作品無論採用與否均不予退件,如有需要由作者事先自行備份留存。
(二)參選作品應為未曾發表之作品,並不得抄襲、模仿、或剽竊他人之作品。
(三)若經發現有上述情形,除取消其得獎資格,追繳回獎金及獎狀外,並由次優作品(依所得序分排序)遞補。其有涉及相關著作權法律責任及侵害第三人權利時,悉由作者自行負責,概與本所無關。
(四)入選作品作者,其著作財產權須全部讓與本所,授權本所使用,且不行使著作人格權,但本所同意作品作者以複製方式保留作品。
(五)入選作品於頒獎前,作者應與本所依著作權法規定訂立著作財產權讓與契約。
(六)入選優選作品,本所保有修改、使用、出版及一切相關所有權。若有申請著作權之必要,得獎者有協助辦理單位申請著作權之義務,著作財產權歸辦理單位所有,不再支付費用,作者不得異議。
(七)得獎者應依所得稅稅法扣除百分之十之稅金。
★活動洽詢電話★
雲林縣虎尾鎮公所:雲林縣虎尾鎮行政路6號。
電話:05-6322132轉204民政課:陳小姐。
虎尾鎮鎮徽徵選報名表
A4 21cm
29.5cm
1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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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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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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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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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名稱: | ||||
內容涵義及特色說明:〈限300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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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授權同意書
作品名稱: 。〈以下稱「本做品」〉
著作權讓渡同意書:
1. 經獲選後之作品及原稿其著作財產權歸「雲林縣虎尾鎮公所」所有。
2. 作者保證審查期間本作品為未公開發表或未曾參與國內外其他競賽之創作。
3. 本作品非商業類版權之原創影像,並保證無侵害任何人權益或促銷商品之嫌。參賽者若涉及違反著作權相關法律,造成第三者之權益損失,參賽者必須自負一切法律責任,概與承辦單位無關。
4. 若得獎作品經檢舉有抄襲之嫌經查證屬實,承辦單位得取消名次並追回獎項。
5. 雲林縣虎尾鎮公所及承辦單位擁有修改、重製、攝影、著作、各類型態媒體廣告宣傳、刊印、公開展示及商品化等權利均不另與通知及支付費用。
此致 雲林縣虎尾鎮公所
立同意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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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年 月 日